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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暫行辦法

 時間:2021-6-7 14:57:20

 

   青島市既有住宅(zhai)加裝電梯暫(zan)行辦(ban)法

  第一條 為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方便居民出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建設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遵循業主自愿、政府扶持,充分協商、兼顧各方,保障安全、依法合規的原則。

  本辦法所稱既有住宅是指依法建設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建設手續和權屬證明,符合加裝電梯條件的四層及以上未設電梯的單元式多業主住宅。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負責全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相關政策制定和業務指導。

  市財政部門負責市級財政獎補資金的預算安排和業務指導。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指導各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做好項目現場勘驗和規劃審查工作。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各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做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安裝開工告知接收、安裝監督檢驗及對電梯制造、安裝單位的監管等工作。

  市行政審批、消防救援、城市管理、公安、民政、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相關工作。

  各區(市)政府負責轄區范圍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統籌,明確牽頭部門,配置工作人員,健全工作機制,優化工作流程,組織轄區內相關部門提供“一站式”咨詢服務和手續辦理。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負責轄區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需求情況的摸查,建立工作臺賬;負責成立服務機構、納入窗口服務,做好宣傳發動、服務指導、業務辦理等工作,引導各利益相關方按照“充分協商、兼顧各方”的原則,理性表達意見訴求,妥善化解矛盾。

  第五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充分保障相關業主知情權和表達權,其初步方案及設計方案應當充分征求擬加裝電梯服務范圍內全體業主的意見,應當重點征求加裝電梯后可能影響通行、采光、通風或者產生噪聲直接影響其他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加裝電梯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應當征得該專有部分業主同意,加裝電梯擬改變業主共有部分用途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條 業主就加裝電梯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表決。

  (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服務單一單元,以單元為單位申請的,由本單元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并簽訂書面同意意見。

  (二)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服務整棟樓座,以整棟樓座為單位申請的,由本棟樓座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并簽訂書面同意意見。

  第七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后不得改變原有房屋的整體性和結構安全。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須消除安全隱患后,或者書面承諾在加裝電梯的同時進行房屋結構安全加固、消除安全隱患方可申請。

  第八條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原則上應當在原建設項目用地界址范圍內實施。應當符合土地、規劃、建設、消防等相關要求,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城市風貌保護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資金以業主自籌資金為主。業主自籌資金按照“誰受益、誰出資”及受益大小等因素,按照一定的分攤比例共同出資,分攤比例由業主協商確定。

  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和住房公積金以及財政獎補資金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同意加裝的全部業主為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項目申請人,可以書面授權委托業主代表或已售公房原產權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電梯制造企業、電梯安裝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管理企業等單位作為實施主體,承擔方案制定、組織協調、工程報建、設備采購、工程實施、維護管理等相關工作,申請人和實施主體應當按委托約定各自承擔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一條 實施主體負責組織編制加裝電梯初步方案,并向相關業主書面征求意見,說明初步方案的所有內容,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對征求意見環節進行協調、指導、監督。初步方案包括用地范圍、建筑結構、消防安全等可行性分析,加裝電梯的初步設計方案及業主關于加裝電梯簽訂的書面協議。其中,業主關于加裝電梯簽訂的書面協議應當包含以下附件:

  (一)加裝電梯的品牌、型號、費用預算及分攤方案;

  (二)加裝電梯運行、保養、維修等費用分攤方案;

  (三)電梯運行管理主體的確定及運行管理協議;

  (四)資金的分配使用方案。

  第十二條 業主就加裝電梯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書面協議后,應當攜以上有關資料向所在區(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牽頭部門提交項目登記申請。各區(市)牽頭部門應當加強指導,聯合相關部門,推進相關項目的落實。

  第十三條 實施主體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出具設計方案。設計方案應當符合相關規范、標準規定,確保加裝電梯后不改變原有房屋的整體性和結構安全。

  第十四條 實施主體應當將加裝電梯設計方案在小區和本單元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不得少于10日(其中涉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城市風貌保護區的,公示時間不得少于20日),公示完成后出具公示結果說明。公示文本中應當明示反映渠道及聯系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等內容。

  公示期間,對加裝電梯設計方案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實施主體應當積極采納,會同設計單位優化設計方案,降低對相關業主的不利影響;對設計方案仍有異議的,業主應當自行協商。

  第十五條 項目開工建設前,實施主體應當按照規定向區(市)有關部門辦理規劃審查、土建施工等手續,應當書面告知市場監管部門并申請監督檢驗。加裝電梯影響或改變供電、供水、排水、供氣、供熱、通信、消防等設施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實施主體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負責工程監理,并簽訂監理合同;需實施土建施工的,實施主體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負責土建施工,并簽訂施工合同。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施工、安裝,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相關規定要求。

  實施主體對加裝電梯質量安全負總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電梯安裝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義務、承擔責任。土建施工質量安全監管單位負責對加裝電梯井道的土建工程進行質量和施工安全監督;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電梯質量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 加裝電梯項目竣工后,實施主體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安裝、監理等單位共同對項目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后,項目相關檔案資料應當由實施主體移交至所在區(市)加裝電梯牽頭部門。

  第十八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項目竣工驗收后,實施主體應當按有關規定向項目所在區(市)特種設備使用登記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出資加裝電梯的業主為電梯的共有人,應當共同委托相應資格的單位和專業人員按有關規定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申請定期檢驗,履行特種設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義務,確保加裝電梯運行安全。相關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變更的,出讓人應當告知受讓人加裝電梯的事實并移交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 涉及供水、排水、供氣、供熱等相關管線遷移改造的,相關專業經營單位優先安排加裝電梯的電力擴容、管線遷移等配套項目實施計劃,公布辦事流程,優惠收取有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 各區(市)政府建立“老舊小區改造+加裝電梯”工作機制,在老舊小區改造時,統籌推進加裝電梯及其涉及到的管線遷移和小區道路、停車、綠地修復等工作;鼓勵實施集中采購、連片加裝、統一維護,降低加裝成本。

  第二十二條各區(市)政府制定分步實施方案,提前組織有關部門對轄區內加裝電梯可行性進行連片勘驗規劃,出具勘驗意見。

  第二十三條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電梯制造企業、電梯安裝企業、項目管理企業等社會資本積極參與,依法探索代建式、租賃式等模式,推動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

  第二十四條 鼓勵保險機構創新保險機制,發揮保險的事故賠償和風險預防作用,促進加裝電梯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水平提升。

  第二十五條 相關業主認為因加裝電梯侵犯其自身民事權益的,應當通過協商方式確定補償方案,或依法維護其自身權益。

  第二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按照本辦法執行:

  (一)住宅原規劃設計方案中設有電梯,也建設了電梯井,但未實際安裝電梯的房屋,在業主協商一致后,可直接采購電梯設備,按要求辦理電梯安裝開工告知、設備監督檢驗等手續。

  (二)住宅底層為二層及以上網點或高度為7米及以上平臺的,居民需經網點或平臺入戶,可依托網點或平臺加裝電梯。

  (三)依法依規建設的城鎮舊村改造回遷房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公有(集體)產權住宅,實際為個人所有未辦理個人房產證的,產權單位能提供房產使用人等有關情況說明且產權單位及房產使用人同意加裝電梯的,適用本辦法。

  (四)部隊在國有土地上建設的干休所、集資房、經濟適用房等已向個人發放房產證的房屋,或產權單位能提供對房產使用人等有關情況的說明,且產權單位及房產使用人同意加裝電梯的,適用本辦法。

  前期建設手續不全,已經建成入住但暫時無法辦理房產證的房屋,應當在補齊有關建設手續,完成房屋初始登記,具備辦理個人房產證條件后,再按本辦法加裝電梯。

  擬對居民進行征收補償安置,或擬以拆除新建(含改建、擴建、翻建)方式實施改造及列入危舊房改造計劃的住宅小區(含獨棟住宅樓),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七條 各區(市)政府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進一步優化工作流程,明確工作標準,提高服務質量。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島市開展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青政辦字〔2016〕145號)同時廢止。

 

編號(hao)

青政辦字〔2021〕11號

生效(xiao)日(ri)期(qi)

2022-01-25

 

 

 

 

本(ben)文(wen)轉(zhuan)自:青島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http://sjw.qingdao.gov.cn/